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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实施 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

2021-09-07 16:37:04

3月1日,《南京市旅游条例》 正式实施。记者获悉,《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分总则、规划和发展、促进和服务、经营和安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立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重在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2001年南京出台的《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废止。

  据介绍,作为南京旅游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与《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相比,主要有七大创新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原《市场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南京市“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侧重于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产业发展的功能较弱。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等纳入了适用范围,提升了《条例》的整体立法格局。同时也体现了从旅游行业管理法向旅游产业促进法的转变,扩大了立法内涵和外延,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各方面。

  二、明确了全域旅游地位。《条例》为适应旅游业发展和呼应国家全域旅游政策要求,在加强景区旅游管理的基础上,着重体现全域旅游发展定位,突出“城区即景区,旅游即生活”的理念,扩充了旅游业发展的内容。如:在规划编制上,规定“编制并实施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在产业发展上,提出了有关旅游资源普查和管理的规定;在旅游开发上,结合南京地方实际,突出旅游特色,新增了开发重点、旅游文创的内容,把具有南京特色的旅游线路、产品作了列举,明确旅游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三、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管理、促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提出了政府在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带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进措施。

  四、明确提出了乡村旅游工作原则。《条例》把体现南京近年来旅游发展特色、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的乡村旅游内容进行了规定,专门增设了乡村旅游一章。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 明确了建设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 提出了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针对当前乡村旅游节假日交通堵、停车难、配套差等问题,分别提出了乡村旅游交通疏导、停车、消防设施配建、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升乡村旅游的配套保障,促进乡村旅游度假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目前,旅游行业诚信缺失问题屡有出现,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改善旅游业整体环境。《条例》与国家旅游局相关政策紧密衔接,明确了建立旅游行业诚信制度,包括建设南京“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六、明确提出了旅游者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及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旅游者无视安全警示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活动,致使自身安全无法保障,也给景区管理带来难度,违规探险引发的救援也耗资巨大。针对目前多发的旅游者违反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区域进行爬山、穿越等旅游活动的情况,《条例》明确了旅游者在此类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并规定因旅游者违反避险义务发生救援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明确了自驾游、邮轮游、网络旅行社、网络交易平台等旅游新兴业态的促进及监管规则。近年来旅游新业态发展迅速,已渐呈体系化。新业态的形成,是产业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对于旅游新业态,之前更多的是积极鼓励和政策支持,缺乏法律的监管。目前,旅游新业态市场发展不能像传统旅游市场那样成熟。越是尚未成熟的市场,越需要规范性的制约。《条例》将自驾游、邮轮游、网络旅行社、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兴业态均纳入了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新兴业态的监督管理规则,探索建立新兴业态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保障新兴业态旅游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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